解读单位: | 市社会救助中心 |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3年07月13日 |
解读方式: | 文字方式 | 来源: | 市民政局 | 关联政策: | 564384 |
规范低保审核确认工作 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
《鄂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解读
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是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兜底性、基础性制度安排,是我国分类分层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集中体现。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低保审核确认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民政局于近日印发了《鄂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六章四十九条。其中第一章总则,明确目的依据、职责分工等内容;第二章申请受理,明确谁能申请、申请方式、向谁申请、申请材料、申请人义务、受理程序等内容;第三章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明确家庭经济状况概念、家庭收入及评估认定、家庭财产认定、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及调查方式方法等内容;第四章审核确认,明确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公示、审查确认、办理时限、低保金计算及发放等内容;第五章监督管理,明确定期核查的要求、动态管理的程序和措施、实施动态管理后的救济途径、工作责任追究等内容;第六章附则,明确解释权限、施行时间等内容。
二、优化低保操作流程
(一)深化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减少审核确认环节,将低保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进一步畅通困难群众求助渠道,明确困难群众既可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材料,也可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鄂汇办APP提出申请。
(三)明确人户分离的家庭低保申请受理单位确定办法。
1.家庭成员在实际居住地有户籍的,由该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
2.家庭成员全部或多数户籍地在同一地方的,由该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
3.未成年子女与父母、监护人与被监护人(重度残疾人、失能老人)户籍不在同一地方的,由该家庭父母或监护人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
4.属于集体户口的家庭或个人,由该集体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
5.因拆迁、异地搬迁等各种原因户籍迁出暂时不能落户的,由其户籍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
(四)将低保审核确认工作时限压缩到20个工作日。
三、推进低保扩围增效
(一)细化完善低保家庭认定条件,低保家庭经济状况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情形: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
2.家庭金融资产总额人均低于我市年低保标准2倍,包括存款、证券、基金、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
3.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等(普通摩托车、残疾人功能性代步车除外);
4.家庭成员名下无住房或仅有1套住房,或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我市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1.5倍,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宅基地住房等;
5.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认缴出资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
(二)细化完善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低保边缘家庭经济状况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规定情形:
1.家庭人均收入超出我市低保标准但未超过低保标准2倍;
2.家庭金融资产总额人均低于我市年低保标准4倍,包括存款、证券、基金、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
3.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等,或仅有1辆车且价格低于我市年低保标准12倍;
4.家庭成员名下无住房或仅有1套住房,或有2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我市上年度城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1.5倍,住房包括产权住房,不包括宅基地住房;
5.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认缴出资额累计不超过15万元。
(三)推进“单人保”,明确包括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在内的下列人员可以参照“单人户”提出申请:
1.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精神、三级智力残疾人(以下简称重度残疾人),其他家庭中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
2.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医保部门认定的重大疾病(含罕见病,下同)的人员;
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及三年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4.市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四、进一步规范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
(一)从褒扬先进、鼓励劳动、兼顾特殊用途等三个方面规定下列收入项目不计家庭收入:
1.国家、省、市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助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
2.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包括社会捐赠中用于治病支出、住房修复、学业开支部分,勤工俭学收入;
3.规定期限内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4.高龄津贴和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人服务补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
5.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以外的部分,包括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6.原唯一住房被征收(拆迁)所获得的安置补偿款本金(新建或新购房后结余部分除外);
7.重度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取得的收入不超过我市最低工资标准部分,其他残疾人及老年人所得收入不超过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部分;
8.市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宜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二)明确法定义务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抚养、扶养)费几种特殊情形的核算办法。
1.义务人为60周岁以上但不满70周岁老年人,赡(抚、扶)养费=(家庭人均月收入-家庭人均月刚性支出-月低保标准2倍)/赡(抚、扶)养人数;
2.义务人为重度残疾人或70周岁以上老年人,赡(抚、扶)养费=(家庭人均月收入-家庭人均月刚性支出-我市上年度月人均可支配收入)/赡(抚、扶)养人数;
3.家庭财产状况超出低保边缘家庭的,赡(抚、扶)养费按我市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确定。
(三)明确刚性支出范围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基本生活、医疗、教育、残疾保障、婴幼儿营养等必要支出。刚性支出核算遵循下列规定:
1.基本生活支出参照我市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核算;
2.医疗支出指家庭成员因病自付医疗费用,根据医疗凭证或相关系统核查情况认定;
3.教育支出指家庭成员就读幼儿园、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高校所缴纳的学费、保教费,按照就学地公办教育机构收费标准核算;
4.残疾保障支出指残疾人进行康复治疗、配备康复器具及特殊教育所产生的必要支出,按相关凭证核算;
5.婴幼儿营养支出指保障不满3周岁的家庭成员生长发育所需费用,按我市低保标准的1.5倍核算;
6.市级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项目。
(四)对申请家庭刚性支出扣减作出具体规定。
1.医疗支出按不超过我市年低保标准的3倍据实扣减;
2.教育支出按就学地同类公办教育机构学费(保教费)标准扣减;
3.重度残疾人的残疾保障支出按不超过我市年低保标准的2倍据实扣减,其他残疾人保障支出按不超过我市年低保标准据实扣减;
4.婴幼儿营养支出按不超过我市年低保标准的1.5倍据实扣减;
5.市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扣减项目。
五、巩固拓展告知承诺制确认救助对象试点成果
通过告知承诺制审核确认低保对象,是省、市社会救助创新实践成果。《实施细则》在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审核确认、监督管理等各个环节作出相关规定,明确了通过告知承诺制审核确认低保对象的主要流程,并提出“申请人自愿”“简化审核确认程序”“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等工作要求。
六、进一步强化低保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管措施
针对低保审核确认权下放至乡镇(街道)的实际,《实施细则》在明确区级民政部门、乡镇(街道)、村(居)委员会的职责分工的前提下,强化区级民政部门监管的措施。同时,增加了通过政务服务平台、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办理有关事项的规定,着力加强低保审核确认工作过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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