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 | 鄂州市民政局 |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0年08月10日 |
解读方式: | 文字方式 | 来源: | 鄂州市民政局 | 关联政策: | 375591 |
实施细则》
2019年4月,全国第14次民政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作出了重要指示,提出了“三个聚焦”的要求,为我国社会救助和核对工作发展指明了方向、明确了路径。今年是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胜之年,准确识别已经达到脱贫标准的和还未达到脱贫标准的人群,是发挥民政社会救助兜底作用的前提和保证,更是考验核对工作质量的一个硬杠杆。另外,由于今年的疫情和前期的汛情对群众造成的影响,困难群体的需求也各有不同。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快推进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充分发挥核对机制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以及在社会救助中的重要作用。
另外,按照省民政厅的工作要求,今年也是鄂州示范开展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一个重要时点。为了进一步提升我市市、区两级核对工作能力,围绕在开展核对业务的实际过程中容易走样、需要加以规范的环节,我们出台了《鄂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实施细则》。在《实施细则》的出台过程中,市社会救助中心、各区民政局、葛店社发局、临空社会事务局提出了很多宝贵的参考性的意见和建议,具体解读如下:
一、核对的内涵
1、核对的定义。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是民政部门对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经济状况予以核对的行为,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审核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提供客观依据。民政部门开展核对时,必须有申请人及救助家庭成员的委托授权,严格执行国家对个人信息保密的相关法律法规,不采集无关信息。
2、核对机构的职能。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做好核对系统平台建设;二是出台完善我市核对政策、三是接受职能部门的委托,依法依规开展核对业务;四是指导各区做好核对工作。
3、部门对接。全国所有的核对机构主管部门都是民政部门,但是,依靠现有的民政部门所掌握的家庭状况信息有限,信息核对需要采集的信息分布与政府不同的部门及相关单位,因此,核对工作必须与其他部门建立相应的行政层面、系统接口方面的配合以汇集各类信息。主要涉及到的有公安、住建、市场监督、税务、人社等部门以及全市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各个部门的信息提取字段也是不一样的。
二、核对适用的范围及核对对象
1、适用范围:按照《湖北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规定,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主要适用于政府相关部门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方面。随着形势的变化,目前,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逐步由具有特定职能的政府部门管理,所以在目前,核对的主要作用,集中体现于低保、特困供养和临时救助审批前的信息核查方面。
2、核对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象包括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含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外)祖父母、父母双亡且无独立成活能力的(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三、信息核对的内容
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内容包括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收入来源比较复杂,但是大体可以分为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四类。当然,并非所有的收入都必须纳入信息核对进行计算,《湖北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中有些收入,比如政府给予的奖金、津贴、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费、护理费等、贫困在校生的助学金、奖学金、因公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业人员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见义勇为奖励金等等是不计算在收入中的,纳入家庭收入的内容我们可以在《实施细则》第三章中的“核对内容及认定”里加以了解。第二部分就是家庭财产。包括存款、住房公积金、有价证券、房产、车辆以及大件家电、贵金属制品,古董、艺术品等等。
四、信息核对的行政程序
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行政程序主要包括核对申请(授权)、核对委托、受理和审核、系统核对、数据甄别、出具报告、结果反馈、异议申诉复核等8个环节。
1、核对申请(授权):申请人在申请社会救助时,需要如实、准确填写《核对授权书》,如果家庭成员外出没办法亲自填写捺印的,还需要填写《核对授权委托书》,在申请人授权之后,乡镇、社区民政事务窗口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市社会救助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录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基本信息,上报给各区民政局(事务局)汇总。
2、核对委托:区民政局(事务局)收到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后,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委托名单、有效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授权书)材料审核,每月分8号、18号两批提交给市核对机构委托核对,并将《核对授权书》、《委托核对名单》、《核对委托书》一并移交给市核对中心。
3、核对受理与审核:核对中心在收到区里移交的核对委托书面材料及系统提交的信息后,首先审核、确认书面材料和系统提交信息是否一致,对确认无误的对象启动核对程序,通过核对系统平台进行信息检索。
4、系统核对。启动核对程序之后,系统通过申请人身份证号为唯一识别代码,对已经建立接口的各部门信息进行自动检索,并且将比对的结果集中汇集到一起。对于没有建立接口的金融机构信息,由外核部采集回来之后进行格式整理,作为补充核对内容发给各区,目前暂时不能与核对报告同步提供,后期如果能够实现省级金融机构查询,会同步反映到核对报告中。
5、数据甄别。在系统比对结束之后,核对中心会召开数据甄别评审,对于汇集到的信息进行杂质剔除。比如超过报废期的机动车、销户的公积金账号、已经勒令停业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已经过户的房产等等诸如此类的无效数据。
6、出具报告。在数据有效甄别完成之后,系统自动生成核对报告。核对报告原件移交给委托部门,核对中心每月留存的是当月核对报告复印件。以便存档备查。
7、结果反馈。核对中心把每月核对的汇总情况,包括已核的,未核的,未核的原因以书面形式反映给委托部门。
8、异议申诉复核。核对报告的准确度,源于部门数据源的准确性。有些部门由于数据源质量导致与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有一定误差,从而会对申请人审批结果造成影响的,委托部门可根据申请人的意愿和提供的相关凭证,向核对中心发起核对委托。核对中心收到复核委托之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部门复核工作并重新出具复核报告。
除了上述8个环节之外,如果各区有明确的目的地或者线索,可以向核对中心发起跨市州核对申请,操作步骤和新户申请一致,由核对中心向省核对机构发起跨市州核对申请,等待信息反馈。
五、核对环节的时效。在《实施细则》中,我们除了对核对对象、核对内容、核对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之外,还特别强调核对时效。自去年起,省厅把核对率作为救助工作和核对工作共同的一项数据指标来抓,只有严格规定各核对环节的时效,才能确保从乡镇街办到区到市三级的工作效率,用最短的时间把各项救助政策落实到困难群众身上。一次广义的、完整的核对行为,是从申请人填写《核对授权书》那一刻,到救助审批认定完成的整个时段,而不是从委托书到了核对中心,启动了系统核对才开始的。《实施细则》中的第十一、十二、十三条,从乡镇街办自受理申请到区级,是3个工作日,区级到市级3个工作日,市级核对10个工作日,去了半个月,核对报告反馈到区级之后,要组织入户、公示、群众评议,前后还有两个月时间,这样,从核对到救助审批到低保金发放,第一时间保证困难群众的利益。
六、核对资料的规范
上个月底,省社会救助办公室、省核对中心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授权工作的通知》,再次强调了“先授权、后查询”的原则。由各乡镇、街办救助工作人员指导救助对象签署规范、合法的《核对授权书》和《核对授权委托书》。
1、《核对授权书》和《核对授权委托书》签署内容和对象。《核对授权书》《核对授权委托书》已由核对中心按照省里规定的统一格式、统一内容印刷发放给各区。《授权书》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签名(签字和指纹)信息等;《授权委托书》包括委托人信息和代理人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委托人与代理人关系、委托原因等。所有新申请社会救助的家庭、已经享受社会救助的家庭及其相关义务人均应如实填写。
2、严格《授权书》和《授权委托书》签署程序。申请人在提出社会救助申请时,应当自愿提交由本人及每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签署的《授权书》;申请人有非共同生活赡(抚、扶)养义务人的,该法定义务人也应在《授权书》签字确认。确因特殊原因无法签署的,应委托他人代为签署,并提供《授权委托书》。
3、落实《授权书》和《授权委托书》审核责任。各乡镇、街办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指导申请对象规范签署《授权书》,防止出现漏项、填写有误、字迹模糊、随意涂改、指纹不清和未在指定位置按捺指纹等不规范现象。申请对象签署《授权书》后,社会救助经办人员须在《授权书》上签字确认。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应及时将《授权书》电子化处理,并上传至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与其他资料信息一并提交区级审核。审核合格的,由区民政凭《授权书》委托核对中心进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审核不合格的,由区民政退回各乡镇街办并说明原因。
4、核对中心在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前,应对区级提交的《核对委托书》、《核对对象名单》、《核对授权书》、《核对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进行确认审核,确保行政文书规范、完整。
七、《核对报告书》的应用
《核对报告书》只作为救助部门对申请对象进行救助审批认定的参考依据之一,同时各区民政部门还应该按照《鄂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规定,进一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进行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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