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26年部分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6-00570 发文字号: 鄂州民政文〔2026〕21号 发文日期: 2026年06月18日
发文单位: 鄂州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26年06月18日
主题分类: 其他 效力状态: 有效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葛店经开区城乡融合发展局、财政金融审计局,临空经济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审计局: 

  为落实社会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提高我市社会救助对象生活水平,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我市2026部分社会救助标准调整如下: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745元/人·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680元/人·月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分散供养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调整为1490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970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520元/人·月 

  2.集中供养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调整1490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970元/人·月,具备生活自理能力人员照料护理标准520元/人·月;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人员照料护理标准645元/人·月;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人员照料护理标准2090元/人·月 

  (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调整1360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885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475元/人·月 

  2.集中供养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调整为1360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885元/人·月,具备生活自理能力人员照料护理标准475元/人·月;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人员照料护理标准600元/人·月;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人员照料护理标准2090元/人·月 

  三、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 

  城市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调整为1490元/人·月。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调整为1360元/人·月 

  四、社会救助资金来源 

  社会救助资金在中央、省级统筹80%的基础上,市、区各按照不低于上年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决算支出数10%的比例,足额列入预算,与上级下达的补助资金统筹使用。 

  新标准从20267月1日起执行。 

  鄂州市民政局  鄂州市财政局

       2026年6月18日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4207000049 备案号:鄂ICP备05017375号   鄂公网安备 42070402000203号
主办单位:鄂州市民政局 地址:鄂州市凤凰北路21号 联系人:何威 电话:(027)60896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