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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市政协第九届第三次会议第20230035号提案的答复

信息来源:鄂州市民政局 日期:2023-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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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茜、杨爱莲委员:

  您二位联合提出的“关于加快设立长期护理服务体系,让老年人老有所护的建议”提案已收悉,综合市医疗保障局回复意见,现答复如下:

  鄂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从加快推进失能特困人员区级集中照护、加大政策供给和财政投入、发挥社会组织作用等多方面精准发力,着力破解失能老人照护难题,力争让全市老年人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一、加快推进特困人员区级集中照护。为进一步加强特困人群照护,我市积极推进区级养老中心项目建设和特困人员集中照护。目前华容区、梁子湖区区级养老中心已建成并投入使用,鄂城区区级养老中心将于年底建成。计划到2025年实现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50%以上,有集中供养意向人员入住率100%,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80%以上。

  二、加大财政补贴资金投入。一是加大养老机构补贴。我局联合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出台了《鄂州市养老机构服务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州民政﹝2021﹞89号),落实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运营补贴政策和城市社区居家设施建设及运营补贴,落实民办养老机构消防设施达标补助;今年又联合印发了《鄂州市医养结合服务补贴实施细则》(鄂州卫发〔2023〕3号),从养老机构内部医疗机构建设、运营和机构签约服务等三个方面建立补贴制度,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入到医养结合服务发展。二是发放高龄津贴。对鄂州市户籍80周岁以上的所有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按80-89岁的100元/人/月,90-99岁的200元/人/月,100岁及以上的500元/人/月的标准足额发放。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按照100元/人/月的标准足额发放;三是发放农村互助养老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运营补贴。按标准给予建设补贴5万元,运营补贴2-3万元;四是发放幸福食堂伙食补贴。对老年人在幸福食堂就餐的在市场价格基础上分别给予80岁以上不低于40%、70岁以上不低于30%,65岁以上不低于20%的优惠,按照老年人实际就餐人次给予3元/次伙食补贴。

  三、发挥社会组织积极作用。一是规范申请审核,依法登记审批。会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加强对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等方面的审核,支持符合登记条件的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依法进行登记。截至目前,我市共登记有4家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二是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健康发展。通过年报、随机抽查、专项审计、评估等手段依法对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进行监督管理;加强与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持续开展信用信息记录管理工作,推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促进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三是培育社区社会组织,开展志愿服务。今年我局印发了《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城乡社区社会组织的通知》(鄂州民政函〔2023〕26号),大力发展养老服务领域的社区社会组织,推动其主动融入城乡社区便民利民服务网络。鼓励社区社会组织多为空巢老人、农村留守老人等困难群体提供生活照料、文体娱乐、医疗保健等志愿服务。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面向社区提供心理疏导、人文关怀、精神慰藉和心理健康等专业服务。截至目前,我市为老人提供帮扶关爱的社区社会组织共有109家,共计开展各类服务820余次,服务群众达7000余人。

  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有待完善。《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明确规定,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未经国家医保局和财政部同意,各地不得自行扩大试点范围”。目前,湖北省仅有荆门市列入试点范围。我们将按国家及省医保局统一部署,稳妥推进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下一步,我们将探索建立长期照护服务项目、标准、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推进职业院校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建设,提高失能老人家庭照护能力,优化社会照护服务供给,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衔接的专业化长期照护服务体系。

  主管领导:李永清;联系电话:02760896835;

  经办人:李姣;联系电话:02760896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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