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市政协八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在城区公共场所增加英文标识的建议》已收悉,现将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民地标〔2006〕1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名标志,是指为社会公众使用所设立标示地理实体名称的标志,包括(一)行政区域名称标志。(二)居民地、街(路、巷)名称标志。(三)门(楼)编码名称标志。(四)山、河、湖、岛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标志。(五)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和台、站、港、场名称标志。(六)其他起导向作用的辅助地名标志”,第十二条“地名标志上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和国际标准,按国务院民政、语言文字部门制定的拼写规则执行。禁止用外文和‘威妥玛式’等旧式拼写法拼写中国地名”。
中国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这是由我国政府正式提出、经联合国第三届地名标准化会议讨论通过,并被世界上包括欧美地区主要国家在内广泛接受和使用的国际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地名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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