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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便民服务指南

信息来源:鄂州市民政局 日期:2021-08-10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便民服务指南

 

办事地点

鄂州市市民中心二楼D7民政窗口

办结时间

提交成立登记资料起5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其中,成立行业性协会商会的,其单位会员不得少于本行业企业的30%。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6.不低于3万元注册资金。

7.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8.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直接登记的除外)。

9.社会团体会员地域分布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10.符合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需提交

资料

1.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2.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

3.办公用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4.社会团体成立申请书

5.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

6.社团章程和章程核准表

7.注册资金认缴承诺书

8.会员名单

9.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10.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11.社团理事监事花名册

12.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和党建工作承诺书

13.其他需提交的材料(如有党政领导干部兼职或退(离)休领导干部兼职,需提交党政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或退(离)休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没有则该项可不填)

办事程序

1.名称核准。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拟成立社团名称核准的资料,进行名称核准。

2.开会筹备。名称核准后三个月内,发起人组织会员召开第一届会员大会,选出社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等负责人,协商会费标准、章程等事宜。

3.成立登记。发起人填写提交社团成立资料,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的,批准成立登记,颁发登记证书和行政许可决定书

4.开户刻章。发起人去银行开设社团对公账户,把承诺认缴的注册资金打入银行账户,并刻制公章、财务章等

政策咨询

咨询地址:鄂州市鄂城区古城路129号市民中心政务服务大厅二楼D区7号民政窗口         咨询电话:027-60896868

备注

办理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的由民政窗口工作人员分配通行证号后,注册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index.html进行资料的申报与业务办理。

已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办理变更、注销等相关业务的,均在网上进行资料的申报与业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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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便民服务指南

 

办事地点

鄂州市市民中心二楼D7民政窗口

办结时间

提交成立登记资料起5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必须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制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2.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直接登记的除外)。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

5.有必要的场所。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直接面向基层、社区开展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原则上在市州、县级民政部门登记。

需提交

资料

1.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的批准文件

2.办公用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4.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申请书

5.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表

6.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和章程核准表

7.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8.负责人、从业人员和执业人员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资格证明

9.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会成员、负责人备案表

10.社会组织党建基础信息平台和党建工作承诺书

11.其他需提交的材料(如有党政领导干部兼职或退(离)休领导干部兼职,需提交党政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或退(离)休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没有则该项可不填)

办事程序

1.名称核准。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拟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的资料,进行名称核准。

2.开户验资。名称核准后,发起人去银行开办临时对公账户,找会计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3.成立登记。发起人填写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资料,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的,批准成立登记,颁发登记证书和行政许可决定书。

4.刻章登税。发起人去银行将民办非企业单位临时账户转为正式对公账户,刻制公章、财务章等,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

政策咨询

咨询地址:鄂州市鄂城区古城路129号市民中心政务服务大厅二楼D区7号民政窗口         咨询电话:027-60896868

备注

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的由民政窗口工作人员分配通行证号后,注册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index.html进行资料的申报与业务办理。

已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变更、注销等相关业务的,均在网上进行资料的申报与业务办理。

 

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流程图:

 

 

 


 

社会组织年度检查  便民服务指南

 

办事地点

鄂州市市民中心二楼D7民政窗口

年检时间

每年3月至5

年检对象

上年度6月30日前经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社会组织

年检内容

1.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

2.党政领导干部兼职情况;

3.党组织组建和党员情况;

4.依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5.财务管理情况;

6.内部治理情况;

7.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落实情况;

8.是否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专职的财会人员,是否有抽走注册资金和偷税漏税等违规违纪问题;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合理及劳动用工落实情况;是否及时办理变更和有关备案手续等。

需提交

资料

1.《年检报告书(年度)》;

2.新版《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副本)》,个别未更换新版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的社会组织,年检时必须持旧版登记证书正、副本到登记管理机关更换新版登记证书;

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年检方式及程序

1、网上填报

在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index.html,登录社会组织法人账号,进行年检资料的申报,符合填报要求的网上受理;不符合要求的网上退回,并说明退回原因

2、网上审核

根据材料审查和平时监管情况,相应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并审定。

3、报送纸质材料

审核通过后,于截止日前,将纸质材料报送到市民中心二楼D7民政窗口,并在证书副本加盖年检结论印签。

政策咨询

咨询地址:鄂州市鄂城区古城路129号市民中心政务服务大厅二楼D区7号民政窗口         咨询电话:027-60896868

 

 

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流程图: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便民服务指南

 

办事地点

鄂州市市民中心二楼D7民政窗口

办结时间

提交注销登记资料起1个工作日

申请情形

1.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自行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需提交

资料

1.审议通过注销事项的会议纪要(社团公章);

2.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清算报告书;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注销的文件(业务主管单位盖章);

4.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申请表(需清算组织负责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章和社团签章);

5.《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社会团体印章及财务凭证(遗失的需要登报作“遗失声明”)

6.如有剩余资产需要清算处理的银行转账流水或财产移交接收的证明文件

办事程序

1. 社团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注销登记事项;

2.在业务指导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进行资产清算(直接登记的除外);

3.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直接登记的除外);

4.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注销登记的申请材料;

5.登记管理机关审查,作出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

6.登记管理机关收回证书、印章、财务凭证并公告。

政策咨询

咨询地址:鄂州市鄂城区古城路129号市民中心政务服务大厅二楼D区7号民政窗口         咨询电话:027-60896868

备注

登陆: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index.html进行资料的申报与业务办理。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便民服务指南

 

办事地点

鄂州市市民中心二楼D7民政窗口

办结时间

提交注销登记资料起1个工作日

申请情形

1. 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

2. 不再具备《民办非企业单位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第八条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5.有必要的场所);

3. 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

4. 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

5. 作为分立母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

6. 作为合并源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

7. 民办非企业单位原业务指导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指导单位,且在90日内找不到新的业务指导单位的;

8. 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

9. 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

属于第7项规定的情形,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原业务指导单位须继续履行职责,至民办非企业单位完成注销登记

需提交

资料

1.清算小组人员签字的清算报告单位公章);

2.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文件(业务主管单位盖章);

4.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签署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提交不能签署理由的文件);

5.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清算组织负责人签字、法定代表/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签章、业务主管单位盖章);

6.审议通过注销事项的会议纪要(单位公章);

7.《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公章、财务章、财务账册和财务凭证、内设机构印章(遗失的需要登报作“遗失声明”)

8.如有剩余资产需要清算处理的银行转账流水或财产移交接收的证明文件

办事程序

1. 民办非企业单位召开理事会审议通过注销登记事项。

2. 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直接登记的除外)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进行资产清算。

3. 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直接登记的除外)。

4. 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注销登记的申请材料。

5.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作出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并下达《民办非企业单位准予注销登记决定书》。

6. 登记管理机关收回证书、印章、财务凭证并公告。

 

政策咨询

咨询地址:鄂州市鄂城区古城路129号市民中心政务服务大厅二楼D区7号民政窗口         咨询电话:027-60896868

备注

登陆: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index.html进行资料的申报与业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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