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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5年部分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日期:2025-06-25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2025年部分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落实社会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提高我市社会救助对象生活水平,现将我市2025年部分社会救助标准调整如下: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725元/人/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655元/人/月。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分散供养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为1450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945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505元/人/月。 

  2.集中供养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为1450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945元/人/月,具备生活自理能力人员照料护理标准505元/人/月;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人员照料护理标准605元/人/月;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人员照料护理标准2010元/人/月。 

  (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为1310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855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455元/人/月。 

  2.集中供养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为1310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855元/人/月,具备生活自理能力人员照料护理标准455元/人/月;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人员照料护理标准555元/人/月;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人员照料护理标准2010元/人/月。 

  三、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 

  城市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为1450元/人/月。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为1310元/人/月。 

  新标准2025年7月1日起执行。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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