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报到服务指南
各位战友:
大家辛苦了,你们已圆满履行了保家卫国的光荣义务,欢迎回到家乡参加地方经济建设,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湖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现就退役士兵报到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时限规定:
退役士兵自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起30日内到安置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报到。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二、报到地点:
1、入伍地在凤凰、西山、古楼、鄂州经济开发区和鄂钢集团公司的退役士兵请到市安置办公室(3896810)报到;
2、其他退役士兵按入伍地分别到鄂城区(3229410)、华容区(3589033)、梁子湖区(2416839)和葛店开发区(3802517)安置办公室报到。
三、应持证件和资料:
1、原件:退伍证、身份证、士兵退役现役行政介绍信、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军队发放的退役金卡;
2、复印件:退伍证、身份证、用本人身份证在鄂州办理的银行卡,以上三样请复印到一张纸上,一式两份;
3、个人登记照6张。
四、需在安置部门办理的事项
1、填写《湖北省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
2、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填报《湖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审批表》;选择自谋职业的填报《鄂州市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审核表》,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3、有培训意愿的退役士兵填报《湖北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申请表》;有就业意向退役士兵填写求职简历;
4、填写《鄂州市退役士兵基本情况信息登记表》和《鄂州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登记表》;
5、在对退役士兵档案审核完毕且退役士兵报到后,为退役士兵开具落户介绍信;
6、在部队已评残的退役士兵,凭本人档案中评残原始材料、残疾军人证及退役军人登记表,到安置地民政局办理接续军人残疾抚恤关系;户籍在城区街办和鄂州开发区的直接到市民政局优抚科办理。
五、需要到其它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
(一)预备役登记。退役士兵回到安置地后40日内,持退伍证到入伍地区人武部办理预备役登记手续。
(二)党团关系接转。
1、退役士兵需持部队开具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入伍地县以上组织部门办理接转手续;从城区街办和鄂州开发区入伍的退役士兵到市委组织部、团市委(市政府大楼四楼、八楼)办理接转手续。
2、是预备党员的退役士兵在组织关系接转手续办理完毕后,凭组织关系接转地乡镇街道党组织开具的介绍信到所在地民政安置部门从士兵档案中提取党表并上交,待转正后应立即归还并进入本人档案。
(三)保险关系接续
1、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携带部队出具的相关材料,身份证、退伍证等,直接到鄂州市养老保险局(鄂州市滨湖南路广电大厦行政服务中心二楼6号窗口;电话:3876530)办理社保接续手续;医疗保险由本人视情选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方式并到相应机构办理。
2、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各项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四)驾驶执照转换
持有部队驾照的退役士兵,需持退伍证、身份证和部队的驾驶员技术档案等资料,到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办理驾驶执照转换手续。
六、安置政策解答
1、士兵退出现役后的安置方式有哪几种?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士兵退出现役安置制度。
2、改革后城乡退役士兵的安置待遇还有区别吗?
答:改革后,不论是城镇籍退役士兵还是农村籍退役士兵,都享受同样的安置待遇。其安置待遇的区别仅与服役贡献挂钩,把士兵的服役年限、个人表现、工作艰苦程度,作为确定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主要因素,而与入伍前户籍性质无关。
3、退役士兵符合哪些条件可以易地安置?
答: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1)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2)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3)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4、哪些退役士兵可以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4)是烈士子女的。 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的士兵可按入伍时的政策执行。
5、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进行安置的原则是什么?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所谓属地管理,可理解为一般情况下,退役士兵由其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安置,根据实际地市级或省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也属于属地管理。所谓保障第一次就业,是指政府要通过法律规范、政策引导、行政激励等手段,切实保证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有业可就、有岗可上,同时也明确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的责任是有限的,即保障其退役后第一次的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后即与接收单位建立了人事、劳动关系,属于单位人员,享有与本单位同工龄、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同样待遇。
6、我市退役士兵补偿金标准是多少?
答:我市2011年11月1日后退出现役的城乡退役士兵,凡选择自主就业的,除在部队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标准为每年4500元)外,另由安置地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为义务兵期间每年4500元,士官期间每年1800元。
7、为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国家出台了哪些优惠政策?
答: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中央、省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和小额担保贷款扶持,3年内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8000元;创办微型企业的,按规定享受财政扶持、税收扶持、融资担保扶持、行政规费减免等一系列优惠政策;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的,享受相应加分政策和资助补贴政策;大学生退役士兵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人民法院定向岗位招生时,优先录取;入伍前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或者被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发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时,应当享有优先承包权。
8、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可享受什么政策?
答:我市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由市安置办统一组织实施,本着退役士兵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的原则,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凡选择自主就业、自愿参加且能够正常参加教育培训的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年内可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同时退役士兵在培训期间按我市城镇最低生活水平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
![]() |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4207000049 备案号:鄂ICP备05017375号 ![]() 主办单位:鄂州市民政局 地址:鄂州市凤凰北路21号 联系人:何威 电话:(027)608968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