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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提高2025年低保标准 7月1日起执行

日期:2025-07-02

   近日,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调整2025年部分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自2025年7月1日起,调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及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进一步提升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通知》明确了具体调整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至725元/人/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至655元/人/月;同步调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调整为1450元/人/月,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调整为1310元/人/月;此外,城市、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分别调整为1450元/人/月、1310元/人/月,与低保标准实现联动调整。 

  此次调整严格落实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动态调整的工作要求,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原则既注重保障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又综合考虑全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保救助标准与地方实际相适应,切实兜牢基本民生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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