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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委关于印发《鄂州市城镇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鄂州市民政局 日期:2020-08-14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州市城镇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市民政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住建局             市城管委

2020年8月13日 

 

 

 

 

 

 

 

鄂州市城镇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4]30号)和《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鄂州政[2018]3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城镇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属地负责、依法治理、分类处理、分步实施”的原则,依法落实城镇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规定,聚焦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验收、交付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养老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养老服务需求。到2020年底,全面完成理工作任务,确保全市城镇新建住宅小区严格依标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如期建设、验收、移交使用,并建立长效机制

二、工作任务

严格按照住建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标〔2014〕23号)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规定,在制定完善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按每户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2018年5月28日后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他用。重点清查未按规定规划、建设、验收、移交、办成普惠性养老服务体等问题,并分类清理。

(一)规划不到位的。针对规划审批时未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的,要在清理认定基础上,采取相应措施。 一是2018年5月28日前已审批并已建设的小区,区(开发区)要通过补建、改建、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配置相应面积并符合建设使用标准的养老服务设施。二是2018528日前已审批但尚未建设的小区,市直相关部门、区(开发区)要通过依法调整小区规划的方式解决配建养老服务设施问题。2018528日以后已审批的小区,但未编制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的,市直相关部门、区(开发区)要启动责任倒查机制,责令限期整改,落实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标准。其中分期建设的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应当在首期项目中同步开发、建设。首期未按要求建设的,要在第二期中优先建设。(牵头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中心城区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鄂城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城管委)

(二)建设不到位的审批时有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规划,但未按要求开工建设、缩建少建或未纳入首期建设的城镇小区,住建部门要约谈开发企业,责成其限期按标准建设。对存在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对不执行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违反规划要求且不按时整改到位的开发企业,住建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惩戒。(牵头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中心城区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鄂城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城管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

(三)验收移交不到位的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需符合国家有关养老设施的设计规范建设标准,并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验收。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并由住建部门责令开发企业限期整改

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成后无偿移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统筹管理使用。各区(开发区)要按照依法依规、平稳有序的原则切实做好2018528日以来城镇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无偿移交工作。对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已被开发企业出租、出售或挪他用的,住建部门责成开发企业限期收回,并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移交手续。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办理土地资产登记手续,住建部门负责办理房舍资产登记手续,将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产权登记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所有。(牵头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中心城区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鄂城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委)

(四)使用不到位的对已验收交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由级民政部门进行专项监管,做好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养老服务质量等方面的审核,督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科学布局场所功能,加强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配套养老服务设施正常投入使用,发挥养老服务作用。对于长期闲置的养老服务设施,可探索提供给社会力量的办法,供其在社区为老年人开展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老年教育等养老服务,并给予税费减免等相关扶持政策。(牵头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中心城区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鄂城区人民政府)

三、实施步骤

(一)摸底排查2020年8月至2020年9月)。中心城区及各区(开发区)要对辖区内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针对上述工作任务中指出的四种情况,分别列出清单、建立台账。

(二)全面整改2020年10月至20213月)。针对各区摸底排查出的问题,民政部门按照“一事一议”原则,会同相关单位制定针对性整改措施,逐一进行整改。对于已经建成待交付的,原则上于2020年12月底前完成移交手续;对于需要回收、置换、购置的,原则上于20213月底前完成;对于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原则上于2020年12月底前完成相关建设规划,20213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四、有关要求

(一)建立工作机制成立由市政府副秘书长任组长的鄂州市城镇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协作机制,统筹推进理工作,解决清理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区(开发区)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制定方案,细化分工,压实责任,确保清理工作如期完成。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地各部门要对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理工作高度重视,按照规划、建设、移交、使用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各司其职,明晰各项工作的主责部门及配合部门,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把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参与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规划布局,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配套养老服务设施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住房开发与养老服务设施同步建设的要求,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依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住建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宣传培训,使从业人员全面掌握、正确执行标准规定,提高从业人员技术能力同时要加强对城镇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建筑设计、施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监管,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确保“四同步”工作落实到位。民政部门要参与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使用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加强养老服务业务指导,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确保各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符合相关标准并得到有效利用;并会同市直部门共同完善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和管理办法,形成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三)强化工作落实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日常工作督查,及时掌握各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情况、实际配套情况、工程建设标准执行情况等,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检查,不断完善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与管理制度。理工作进展情况按月上报至市城镇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畅通群众反映意见的渠道,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举报电话:0711-3589817,信箱:2985036462@qq.com,扩大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相关政策的宣传,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监督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良好氛围。对在理工作中发现的失职渎职违法违纪线索,依法依规移送调查处理。

附:鄂州市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鄂州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长:刘为民          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邱建明          市住建局局长

        汪细少          市民政局局长

  员:胡正国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总规划师

董发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

汪克勤          市住建局副局长

谢祚兴          市民政局副局长           

胡钟文          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副主任

            鄂城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汪细池          华容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梁子湖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程贵华          葛店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副局长谢祚兴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市住建局开发管理科科长秦永启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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