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0-28067 | 发文字号: | 鄂州民政文【2020】57号 | 发文日期: | 2020年08月13日 |
发文单位: | 鄂州市民政局 财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0年08月13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为解决省纪委大数据监督检查高龄津贴发放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高龄津贴发放精准度,充分发挥高龄津贴服务老年人作用,经研究决定全市高龄津贴由每半年发放一次调整为按月发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执行时间:自2020年8月1日起高龄津贴实行按月发放,发放截止时间为当月15日。
二、资金安排:高龄津贴发放资金渠道不变。其中市级承担资金实行两次拨付。年初按全年测算数预拨80%,年终据实结算。
三、工作要求:1.市财政局负责按时、足额拨付市级财政承担资金,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2.区级财政负责按区民政局(社发局、事务局)提供的资金发放明细每月15日前资金拨付至代发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3.市民政局负责高龄津贴年度资金测算,提供拨付依据,及时准确数据推送。同时对高龄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4.区民政局(社发局、事务局)负责高龄津贴审批及动态管理。村、社区每月5日前上报高龄老年人死亡、新增和年龄段调整人员名单,乡镇、街道每月8日前完成审核并上报,各区民政局(社发局、事务局)每月15日前完成高龄老年人基本情况信息对比、审批、提请区财政拨付资金并在区级网站、村务公开栏予以同步公开。每月20日前发放情况分别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5.强化责任。各区民政局(社发局、事务局)、乡镇(街办)、村(社区)负责人为本级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坚决杜绝虛报、错发、漏发、重发和乱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追责问责。
鄂州市民政局 鄂州市财政局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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