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12-14535 | 发文字号: | 鄂州民政文〔2012〕114号 | 发文日期: | 2012年08月30日 |
发文单位: | 鄂州市民政局 | 发布日期: | 2012年08月30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各区民政局,葛店开发区社会发展局,鄂州开发区社会事务局,各街办民政办,市低保办,市核对中心:
为积极稳妥推进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规范核对工作程序,确保核对工作科学正规运转,根据《鄂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鄂州政规【2012】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鄂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流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
鄂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流程
为规范我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程序,根据《鄂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结合我市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核对流程。
【核对委托】
本市居民家庭或个人向政府相关部门或机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低收入家庭认定、住房保障等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申请或已经享受相关待遇,审批单位或机构需要以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作为依据条件的,必须向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提交核对委托,方能进行核对工作。
1、街道办事处、鄂州经济开发区由市低保办集中委托;
2、乡(镇)由各区民政局集中委托;
3、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由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委托;
4、其它审批部门或机构的委托。
委托核对所需材料:
1、委托单位或机构出具的《鄂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书》;
2、申请人家庭户主及与申请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共同签定的同意对其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核对的《鄂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基本信息(含家庭成员姓名和身份证号)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纸质文档需经委托单位和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公章。
委托核对时间:
委托单位或机构于每月5日前向核对中心移交委托核对所需材料。
【核对受理】
1、核对中心综合部收到相关部门或机构委托书和其它相关资料后,及时履行收件手续。
2、核对中心网络出证部检查委托核对对象基本信息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是否一致,两档一致的提交核对审批。
3、核对中心负责人对受理提交的核对审批对象基本资料进行再次审核确认,重点审核核对委托和核对授权是否符合《核对办法》规定的要求,对符合要求的签字确认,批准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委托单位或机构补正材料后,重新进入委托核对程序。
【部门核对】
对暂不能实现在线比对的部门和单位,由核对中心外核部,将核对对象家庭成员基本信息、核对对象授权书、核对中心信息保密承诺书一并提交给相关部门和单位,相关部门和单位指定专班、专人,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工作,并反馈核对数据结果,同时履行交接手续。
【系统核对】
1、核对中心外核部接收检查相关部门核对返回后的数据电子表格文件、并将该文件导入核对信息系统。
2、核对中心网络部对委托核对对象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在系统中进行数据比对,得到初步核对数据。
【社会调查】
1、为全面准确反映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对中心可授权委托城区、各乡镇社会救助服务站和受理机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获取社会调查数据和情况。
2、核对中心将社会调查数据导入核对信息系统。
3、如发现社会调查数据与系统核对数据存在较大差异的申请家庭,核对中心应及时与申请受理机构沟通,必要时组成联合调查组,对该家庭进行实地抽查,并将抽查数据导入核对系统。
【结果确认】
核对中心成立核对结论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核对中心主任、副主任和相关部室工作人员组成,集体对系统核对数据、部门核对数据、社会调查数据进行综合分析、比较甄别,确认核对结论。
【出具报告】
核对中心网络出证部对已确认的核对结论打印核对报告,记录打印操作人和打印时间,经中心业务负责人审核,由中心主任审批签字,加盖核对报告专用章,提交给委托单位或机构,履行报告书交接手续。
【申请复核】
委托单位或机构在核对对象对审批决定提出异议时,认为有必要复核其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可以要求核对机构进行复核。
核对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委托单位或机构。
【保密义务】
核对机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核对工作中获得的涉及核对对象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以外的组织或个人泄密,也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否则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核对时限】
核对中心自受理核对提交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工作,并出具核对报告书。
附件:1、鄂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书
2、鄂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鄂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书
鄂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
根据《鄂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及《鄂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按照有关政策要求,经申请人同意并授权,现将申请城市低保 户 人,农村低保 户 人,低收入家庭认定 户 人,共计 户 人,其它 户 人,委托贵中心对其家庭收入、财产进行核对,请将核对结果报告及时反馈我们。
(具体名单附后)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鄂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按照《鄂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相关规定,凡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待遇的本市居民必须接受核对机构对本人及其家庭成员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本人 ,现有家庭人口 人,居住地址 ,因为 (何种原因) 需要申请(□城市低保 □农村低保 □低收入家庭认定 □住房保障 □医疗救助 □教育救助 □其他),同意并授权核对机构对本家庭成员及与本人有法定赡(抚、扶)养关系的人员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特此授权。
授权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签字:
户主及家庭成员 |
姓名(本人签名) |
签名日期 |
户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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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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