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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鄂州市殡仪车辆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8-01032 发文字号: 鄂州民政文[2018] 128号 发文日期: 2018年09月25日
发文单位: 鄂州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18年09月25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各区、开发区民政(社会事务)局、公安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国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开展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合力整治我市殡仪车辆存在的无证运营、乱收费、违规经营骨灰盒、冷藏棺等行为,促进殡葬行业长期健康发展,特制定《鄂州市殡仪车辆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鄂州市民政局    鄂州市公安局 

                                2018925 

    

    

    

    

    

    

    

       鄂州市殡仪车辆管理办法(暂行) 

  为深入推进殡葬改革,规范遗体运输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殡仪馆(站)负责全市范围内遗体接运服务。 

  第二条 遗体接运必须统一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技术标准的殡葬专用接运遗体车辆(以下简称殡仪专用车),禁止任何货车、客车、面包车、农用车等非殡仪专用车接运遗体。 

  第三条 殡仪专用车由民政部门审批,获得遗体接运服务资格证后方可从事遗体接运服务,殡仪专用车必须证照齐全,符合交通法律法规管理规定,接受民政和公安部门管理。 

  第四条 殡仪专用车车身统一印制“鄂州殡葬”字符,悬挂“鄂州殡仪专用车”标牌,报公安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车牌号码和联系方式。  

  第五条 驾驶员要求:参照营运客车司机标准:年龄不超过60岁,身体健康;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掌握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法规、旅客急救基本知识。为保证遗体接运需要,保障遗体运输安全,殡仪车司机应持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 

  第六条 全市殡仪车实行总量控制。人口在3万人以上的乡镇(开发区)可配备1台殡仪专用车。 

  第七条  原则上除殡仪馆(站)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遗体运输业务。原已认可的社会个体殡仪车辆在民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共同审核后仍符合要求的在新的管理规定出台前可继续运营。 

  第八条 凡从事遗体运输的车辆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接受市殡葬管理所统一管理和业务指导。 

  2、必须凭《遗体接运单》从事遗体接运服务,乡镇殡仪专用车未经殡仪馆统一调度不得跨区域开展遗体接运及相关殡仪服务。 

  3、不得从事超出遗体运输以外的其他有偿或违法营运活动。 

  4、殡仪车辆从业人员要做好殡葬改革信息联络工作。 

  第九条 殡仪专用车遗体接运收费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标准,由殡仪馆统一收取,统一与殡仪车结算,不得向丧户私自乱收费,不得强制推销骨灰盒等丧葬用品。 

  第十条 遗体出入境服务一律由殡仪馆办理相关手续和运输。 

  第十一条 对辖区内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服从管理的殡仪车主,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警告、暂停经营,限期改正,直至取缔经营权等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10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鄂州市殡葬管理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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