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12-14528 | 发文字号: | 鄂州民政文[2012]43号 | 发文日期: | 2012年04月24日 |
发文单位: | 鄂州市民政局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12年04月24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各区民政局、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街办、乡镇民政办:
为贯彻落实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转发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免除全省城乡低保等特殊困难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的通知》(鄂州民政文[2012]36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城乡低保等特殊困难对象死亡基本殡葬服务的救助工作,经研究,从2012年元月1日起,免除全市城乡低保等特殊困难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现就有关事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对象及项目
(一)享受免除基本殡葬费用的对象。凡具有鄂州市户籍的以下对象死亡后,在鄂城、东沟殡仪馆办理火化事宜的,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和享受抚恤补助金的重点优抚对象等四类人员。
(二)免除基本殡葬服务的项目:普通殡仪车辆接运遗体到殡仪馆;殡仪馆内普通冷藏柜遗体冷藏3天;普通平板炉火化遗体;遗体消毒;提供价值100元内的骨灰盒。遗体冷藏、消毒和火化费按现行市物价部门批准标准执行,并随物价部门核批标准适时调整。
在殡仪馆内冷藏遗体时间超过3天的冷藏费用以及使用高档遗体接运车辆、高档火化炉或选购其他档次骨灰盒的,其差额部分由丧事承办人支付。
除上述5项基本殡葬以外的服务项目由丧事承办人自主选择,服务费用按规定标准收取。
殡仪馆处理无人认领死亡人员以及流浪乞讨的死亡人员遗体所发生的接运、冷藏、尸检、火化和骨灰处理等基本费用,其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年终据实结算。
二、办理减免手续的相关证件资料
丧事承办人在鄂城、东沟殡仪馆办理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免费事宜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原件:
(一)丧事承办人有效身份证明;
(二)死者生前身份证及户口簿;
(三)死亡证明;
(四)死者的《社会救助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优抚对象抚恤证明。
三、办理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免费的程序
(一)申请。凡我市常住户籍的城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家庭成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和享受抚恤补助金的重点优抚对象在其死亡后,其丧事承办人应持上述证明材料原件,在鄂城或东沟殡仪馆服务接待窗口申请办理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手续。
(二)审批。市殡葬管理所负责审查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对象资格,并批准和办理相应丧葬服务手续。
1、免除费用对象在本市辖区内死亡的,一律送往鄂城或东沟殡仪馆实行火化,并办理相关殡葬费用免除手续。工作人员在受理丧事承办申请过程中,必须核准死者身份,应将丧事承办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与低保办社会救助信息库、享受优抚抚恤补助金信息库人员个人信息核对。经核对无误后,由丧事承办人填写《鄂州市城乡困难群众、重点优抚对象免交基本丧葬服务费审核表》,殡仪馆在结算殡葬费用时直接免除相关费用。
2、免除费用对象在我市辖区以外地区死亡并就地进行遗体火化的,凭当地火化殡仪馆出具的有效遗体火化证明及制式发票,向市殡葬管理所提出申请,经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由殡仪馆按市物价部门批准的项目及标准,报销其基本殡葬服务费。
(三)核销。市殡葬管理所每月向市低保办、局优抚科提供享受减免的城乡“三无”对象、低保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名册,市低保办和优抚科按规定注销、停发其社会救助待遇或优抚补助,并将免除费用对象的社会救助证原件收回或更换。
四、经费渠道
(一)免除低保等特殊困难对象基本殡葬费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承担”的原则,基本殡葬服务费用除省财政、市财政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各区、开发区、街办负责落实到位。
(二)市殡葬管理所按照市物价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核定免收金额,每年底将免费对象花名册及免收金额一并报市财政局、民政局共同审定后,市财政局直接将省级财政及市级财政配套资金直接拨付给市殡管所;由各区、开发区、街办负责承担落实的经费,市民政局以当年为基数,从各区、开发区、街办下年度民政专项经费中扣除,直接转拨给市殡管所。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加强领导,相互配合,支持和帮助殡葬服务单位积极探索和建立切合广大城乡困难群众需要的基本殡葬服务救助制度,认真研究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扎实做好这项工作。
(二)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各区、开发区、街办和乡镇民政部门及殡仪馆要做好社会宣传,耐心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及时办理相关事宜。要在接待场所或办事大厅公示办事程序、享受基本殡葬服务救助的对象、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财政部门将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所需资金纳入年度预算,足额安排,专款专用,据实结算,并随死亡对象数量增减和物价部门收费标准调整做相应调整。
(三)严格审核,规范管理。殡仪馆要安排专人负责做好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免除工作,建立健全工作程序,严格审核证明材料,认真填报《城乡困难群众、重点优抚对象免交基本丧葬服务费审核表》,做到基本殡葬服务救助的政策公开、程序规范、结果透明,做好登记资料建档和汇总上报等工作,切实将免除全市低保等困难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工作做好抓实。
本意见关于免除全市城乡低保等特殊困难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工作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本实施意见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
1、《鄂州市城乡困难群众、重点优抚对象免交基本丧葬服务费审核表》
2、《城乡困难群众、重点优抚对象免交基本丧葬服务费汇总表》
主题词:低保对象 殡葬费用 实施意见
鄂州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2年4月24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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