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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关于培育发展城市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3-24390 发文字号: 鄂州民政文[2013]62号 发文日期: 2013年06月08日
发文单位: 鄂州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13年06月10日 效力状态: 废止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鄂州民政文[2013]62号

 

 

市民政局关于培育发展城市社区

社会组织的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民政办、鄂州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局、葛店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各区民政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鄂州综合改革的有关精神,为了进一步增强我市社区综合管理和公共服务功能,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加强社区建设、构建和谐社区中的积极作用,现就培育发展我市城市社区社会组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社会管理创新,

不断优化社区服务,完善社区功能,建立布局合理、结构优化、

作用明显的社会组织体系。全面提高社区社会组织管理服务能力

和自治水平,使之成为构建和谐社区的重要力量。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登记原则。符合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法人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依法进行登记,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活动,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监督管理。

(二)合理布局原则。根据社区管理、公共服务和居民需求,整合民间资源,激发社区活力,科学合理布局社区社会组织。对组织形式、业务范围相同或相近的社区社会组织,要进行有效整合。避免同一区域重复或交叉设置,使社区社会组织达到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组织健全,作用明显。

(三)重点培育原则。重点培育发展公益服务类、社会事务类、文化体育类、慈善救济类、社区维权类等公益性社区社会组织。

(四)分类指导原则。根据社区社会组织的性质、规模、业务范围和类别的不同,加强分类指导,形成横向分类负责、纵向分级管理、条块职责清晰的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与监督管理一体化网络体系。

三、组建模式

社区社会组织包括社区社会团体和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两大类。社区社会团体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组成,并在街道或社区(村)地域范围内组织居民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公益性社会组织。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举办,并在街道或社区(村)地域范围内开展活动,以满足社区居民各种需求为目的服务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根据我市城市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实际,按照社区“活动社团化、服务民非化”的原则,对在社区以会员形式开展公益服务活动的,按照社区社会团体进行登记管理;对属于社区服务类带有经营、半经营性的,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

构建“N+X”模式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一是根据街道 、社区发展需要,在街道辖区内,可注册登记N个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根据社区需求,在社区可对应下设X个社区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社区社会团体登记须有会员、规范的名称、合法的《章程》、业务指导单位审查意见、固定的活动地点及联系方式等条件。二是根据社区服务和居民需求,可注册登记N个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社区范围内可对应下设X个社区服务站。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须有固定的场地、规范的名称、合法的《章程》、与所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人员、业务指导单位的审查意见或相关部门的许可意见。按照成熟一个登记一个原则,在社区范围内,对规模较大、能按照法人治理结构进行管理和运作的社会组织可依法登记单独设立。三是对目前不具备登记条件的成长型社区社会组织,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就地培育发展。

建立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依托鄂州大学等培训机构孵化社会组织,重点孵化工商经济、公共服务、社会事务、公益慈善类等具有发展潜力、群众需要的社会组织;建立规范的“接受申请——筛选评估——入壳——孵化——出壳——跟踪辅导”六阶段孵化程序,提供一站式、人性化、便捷化服务,在场地、资金、能力建设等方面给予扶持,培育领军人物,创建品牌组织,打造社会组织的公共服务平台。

四、管理体制

社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民政部门是社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是社区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单位。社区社会组织申请登记,由社区居(村)委会负责对本辖区内的社区社会组织进行考查、论证,提出初审意见;街道办事处负责对上报的社区社会组织进行资格审查、核实,提出登记意见;民政部门负责对社区社会组织进行核准登记。

(一) 登记管理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主要负责社区社会

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对社区社会组织依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年度检查;依法查处社区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负责指导社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二)业务指导单位职责。责对社区社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通过提出建议、发布信息、制定导向性政策等方式对社区社会组织进行指导;通过政府转移职能、财政资金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协助民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区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社区社会组织的清算事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需要社

会广泛参与,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合作机制,制定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具体方案 , 积极为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创造条件

(二)全面调查,摸清底数。各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力量,摸清本辖区各类社会组织基本情况,掌握组织类型、人员结构等各种要素,合理规划,整合资源,做到心中有数,引导创建,有序发展

(三)广泛宣传,扩大影响。要大力宣传社区社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宣传社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法规,宣传社会组织发展的典型事例,为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四)加强社区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抓好社会组织人才的培养和储备,吸收素质高、能力强、奉献精神强的社区居民加入社会组织队伍,引导有社会影响、热心公益事业的离退休老同志、老党员和企业优秀人才担任各类社会组织负责人,增强各类社会组织对居民群众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不断提高社会组织人才队伍素质。

(五)加大力度,依法管理。对符合政策法规规定和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各街道办事处要加强指导,将同类的社会组织进行合并整合,引导其依法登记;对尚未登记的社区社会组织,要区别不同类型、不同情况,会同登记管理部门依法管理。对非法社区社会组织,由民政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认真清理,依法妥善处理。

(六)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积极争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出台优惠政策,扶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逐步将街道、社区部分服务职能转移给社区社会组织。各街道办事处在资金扶持、项目资助、购买服务等方面,可以通过奖励、委托或招投标等方式优先社区社会组织;为新登记的社会组织提供活动场所,给予一定的开办资金扶持。要依法保障社区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积极探索社区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新路子,帮助社区社会组织加快发展、协调发展、健康发展

各区可参照此意见制定本地方案。

 

附件:城市社区社会组织成立登记

 

 

  

                                                        鄂州市民政局

                          2013年6月8日

 

 

 

 

 

 

 

附:

城市社区社会组织成立登记

 

一、申请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社区社会团体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街道名称+业务范围+组织形式”,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街道名称+字号+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

  2、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其中社会团体须有30名以上的个人或单位会员);

4、社区社会团体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0元,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登记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00元;

5、有规范的章程;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申报程序

1、发起人或举办者向街道或社区居(村)委会提出登记申请;

2、社区居(村)委会负责对申请的社区社会组织进行考查、论证,提出登记初审意见,上报街道办事处;

  3、街道办事处负责对上报的社区社会组织进行资格审查、核实,提出登记意见,上报市民政部门;

  4、市民政部门负责对社区社会组织进行核准登记。在接到申报材料后,可向业务指导单位征求意见,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提出评估意见,作为审批的依据。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提交材料
  申请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1、成立登记申请书;

2、社区社会组织登记表;

3、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4、发起人或举办者的简历情况表;  

5、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6、会员名单;

7、章程草案;

8、登记的社区社会组织还需提供验资报告、账户备案表、印

章备案表、章程核准表;

   9、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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