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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8-00864 发文字号: 鄂州民政文[2018]181号 发文日期: 2018年12月25日
发文单位: 鄂州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18年12月31日 效力状态: 废止
生效日期: 2018年12月28日 失效日期: 2018年12月31日
                                                                             鄂州民政文[2018]181

 

 

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实施意见

 

各区民政局、开发区、街道民政办: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精神,根据《民政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民发〔2017〕191号)文件和2018年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推进“三社联动”创新社会治理重点工作要求,培育发展全市社区社会组织发挥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重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部署要求,以满足群众需求为导向,以鼓励扶持为重点,以能力提升为基础,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积极作用,努力走出一条符合鄂州实际的社区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为建设“三城一化”,决胜全面小康建设贡献力量。

二、工作主体范围和目标

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主体是由社区居民发起成立,在我市城乡社区开展为民服务、公益慈善、邻里互助、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社会组织。

培育发展的社区社会组织的范围是提供生活服务类、公益慈善类和居民互助类服务,重点培育为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失业人员、农民工、服刑人员或强制戒毒等限制自由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困难家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社区矫正人员等特定群体服务引导农村社区社会组织有序参与乡村治理体系建设,在脱贫攻坚、就业创业、生产互助、卫生健康、文化体育、社会治安、纠纷调解、生活救助、减灾救灾、留守人员关爱等方面发挥作用支持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和返乡创业农民工创建农村社区社会组织或到农村社区社会组织中就业。

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目标是通过加强社区社会组织人才培养,通过强化业务培训、引导参加相关职业资格考试等措施,着力培养一批热心社区事务、熟悉社会组织运作、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和业务骨干。推动建立专业社会工作者与社区社会组织联系协作机制,发挥专业支撑作用,提升社区社会组织服务水平。强化社区社会组织项目开发能力,通过开展社区服务项目交流会、公益创投大赛等方式,指导社区社会组织树立项目意识,提升需求发现、项目设计、项目运作水平。推进社区社会组织品牌建设,引导优秀社区社会组织完善自身发展规划和品牌塑造,加强公益活动宣传,提高品牌辨识度和社会知晓度。指导社区社会组织规范资金使用和活动开展,强化决策公开和运作透明,不断提升服务绩效和社会公信力。

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政策措施

(一)构建“N+X”模式。对在城乡社区开展为民服务、养老照护、公益慈善、促进和谐、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社区社会组织,采取“N+X”模式支持鼓励发展,即根据街道(开发区)、社区发展需要,在街道(开发区)辖区内可注册登记N个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根据社区需求,在社区可对应下设X个社区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或社区服务站等。鼓励在街道、开发区、乡镇成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发挥管理服务协调作用。

(二)实施分类登记管理。我市符合法定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可以到所在地区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其中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提出申请。对在城乡社区开展家庭服务、健康服务、养老(育幼)服务、公益慈善、促进和谐、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社区社会组织降低准入门槛,会员数量可适当降低到20个以内,注册资金可以采取承诺认缴制,办公场所只需提供确定的办公地址。民政部门要通过简化登记程序、提高审核效率、结合社区社会组织特点制定章程范本等方式优化登记服务。落实重要有关文件要求,对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按照不同规模、业务范围、成员构成和服务对象,由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乡镇实施管理,加强分类指导和业务指导;对规模较小、组织较为松散的社区社会组织,由社区党组织领导,街办、开发区、乡镇的“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对其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

(三)加大扶持力度。积极筹措资金,依托市临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建立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的社会组织社工人才孵化基地,重点培育社区社会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对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的资金支持,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推动建立多元化、制度化的资金保障机制。推动各街办、开发区、乡镇将城乡社区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逐步扩大购买范围和规模,支持社区社会组织承接相关服务项目。充分利用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给予资金支持,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民政彩票公益金支持资助社区社会组织开展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等服务项目。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社区发展基金会,为城乡社区治理募集资金,为其他社区社会组织提供资助。鼓励有条件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社区社会组织开展的公益慈善类服务活动给予一定经费和服务场地支持。依托街道(乡镇)社区服务中心、城乡社区服务站等设施,建立社区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鼓励将闲置的宾馆、办公用房、福利设施等国有或集体所有资产,通过无偿使用等优惠方式提供给社区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活动。设立孵化培育资金,建设孵化基地,为初创的社区社会组织提供公益创投、补贴奖励、活动场地、费用减免等支持。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把社区社会组织人才工作纳入全市人才工作体系,对社区社会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相关行业相同的职业资格、注册考核、职称评定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专门人才给予相关补贴,将社区社会组织人才纳入全市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市委社会组织工委和市社工管理中心支持符合条件的从事社会服务社会组织专职人员申报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等职业水平考试。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培训制度,引导其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诚信意识。

四、扶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的政策

(一)加强党的领导。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要求,加强对社区社会组织党的领导,确保社区社会组织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部署,沿着正确方向发展。推动建立城乡社区党组织与社区社会组织定期联系制度,组织和协调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城乡社区共驻共建活动。鼓励社区党员担任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把符合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骨干培养发展为党员,把社区社会组织中的优秀党员吸收到城乡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中。社区社会组织要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要求,在城乡社区党组织的指导下加强自身党的建设工作,推进党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社区社会组织党组织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党组织活动,在业务活动中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团结动员社区群众,严格落实《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引导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二)加强工作指导。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已登记的社区社会组织日常活动、负责人、资金往来、信息公开等方面的管理,通过抽查、评估、培训等方式,指导其强化自律诚信和守法意识,按照章程规定健全组织机构,完善运行机制,建立管理制度,强化组织人员、重大活动、收费标准等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监督。指导街办(开发区)、乡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做好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服务指导等工作,指导社区社会组织建立必要的活动制度和服务规范,自觉践行服务社区、服务居民的宗旨,对于存在问题的组织及时提醒和帮助纠正。鼓励街道(开发区)、乡镇成立的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等枢纽型社会组织,发挥管理服务协调作用,规范社区社会组织行为,提供资源支持、承接项目、代管资金、人员培训等服务。

(三)做好组织宣传。各级民政部门要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过程中,进一步深化对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积极争取党委和政府的重视与支持,推动将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和管理工作纳入基层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体系。科学制定社区社会组织发展规划、扶持措施、管理制度,加大部门协调力度,完善工作运行机制,形成各部门共同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的工作格局。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及时归纳总结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先进经验,加大对社区社会组织优秀典型、先进事迹的表扬、奖励和宣传,营造关心、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鄂州市民政局  

                             2018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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