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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鄂州市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修订)》

解读单位: 鄂州市民政局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发布日期: 2020年11月18日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来源: 鄂州市民政局 关联政策: 590176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5〕28号)有关要求,全面推进临时救助制度实施,较好地化解了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但也存在救助时效性不强、救助水平偏低、救助对象不精准、救助程序不规范、制度效能发挥不充分、工作保障不到位等问题。同时,我市实施机构改革和街道管理体制调整后,相关部门、单位的名称、职能发生了变化。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发挥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功能作用,市人民政府修订出台了《鄂州市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修订)》。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主要从救助对象、救助方式和标准、审批程序、资金筹集和管理等方面对已有临时救助政策做出了完善、细化、优化和拓展。
  (一)细化救助对象类别。根据困难情形,将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和支出型救助对象,范围覆盖所有的社会人群。通过多次征求各地的意见,将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的情形列举出来,并留有开放性条款,可结合实际确定。其中,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车祸、溺水、矿难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急需救治、其他急难困难等情形,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对象;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对象。
  (二)明确了对象认定条件。《实施办法》指出临时救助不针对特定人群、身份,只确定是否发生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对急难型救助对象,只需确定已发生急难事项影响基本生活且依靠自身无力克服当前困难,即可实施救助。将支出型救助对象,分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等五类。进一步明确支出型贫困家庭是指,扣减必需的生活支出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收入判定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的认定条件的贫困家庭。对生活必需支出中医疗费用的扣减基数是指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之后的,不区分目录内外、不区分住院门诊的,个人实际自负医疗费用。
  (三)简化优化审核审批程序。对于紧急情况,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口头报告区级民政部门同意后给予先行救助。待救助对象急难情况缓解后,补充说明情况。这一规定旨在提升临时救助的时效性,同时也为基层工作人员开展“先行救助”提供了政策依据。
  (四)调整提高救助标准。《实施办法》明确,委托乡镇审批的额度从过去低保标准的2。5倍提高至城市低保标准的4倍。同时指出对发生重大生活困难的,各地要充分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的作用,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适当提高临时救助金额。
  (五)拓展完善救助方式。《实施办法》强调,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综合运用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多种方式实施救助。《实施办法》提出,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应当及时转介。
  (六)建立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实施办法》明确要求,市民政、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各区人口数量以及经济发展水平,定期下拨部分临时救助资金。在乡镇(街道)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用于处理紧急性突发事件,进一步提高临时救助的时效性。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方面。明确临时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救助工作机制。由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开展临时救助工作,教育、住建、公安、人社、卫健、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临时救助工作。
  (二)监督检查方面。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区级政府门户网站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对上季度临时救助对象、临时救助金(实物)数额等信息进行公示,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三)资金保障方面。明确了临时救助资金来自于“市、区财政预算资金”、“上级补助资金”、“社会捐助资金”。要求临时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资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关联文件:
             

1、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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