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 | 鄂州市民政局 |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0年12月18日 |
解读方式: | 文字方式 | 来源: | 鄂州市民政局 | 关联政策: | 375585 |
为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审核确认工作,根据《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暂行办法》(鄂民政规〔2019〕1号),2020年12月,市民政局出台了《鄂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出台《实施细则》的背景和必要性
(一)出台《实施细则》是进一步完善政策的需要。随着《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脱贫攻坚战的深入推进,关于低保工作的很多新政策、新规定、新要求陆续出台,低保政策分立于不同时期、不同文件之中,对于基层经办服务人员全面掌握政策、准确执行政策增加了难度。
(二)出台《实施细则》是适应“放管服”改革要求的需要。实施细则》出台后,取消了要求低保申请对象提供的一些可以通过核查手段查证证明材料;同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委托乡镇审批低保。
(三)出台《实施细则》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回应群众关切、解决基层工作遇到的困惑的需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应相应调整;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低保优亲厚友问题需要进一步强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管理等措施;赡(扶、抚)养费计算、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财产状况认定等困扰基层工作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措施。
(四)出台《实施细则》是尊重基层首创的需要。近年来,各地低保工作创新实践力度不断加大,特别是农村低保按标施保的全面实施,基层创造了很多有益的经验,比如在核算低保申请家庭是的劳动力系数折算、收入定额扣减等好做法,都可固化为具体规定。
二、内容解读
《实施细则》共七章四十一条。主要规定了低保审核确认工作的标准和程序。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明确《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374号)为政策依据之一。《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是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社会救助的主要遵循。强调结合形势发展和工作实际为制文的实践依据。
第二章 申请及受理。强调属地管理原则。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低保应是常态,否则是例外。强调“对于城乡结合部等区域划分不够清晰的地方”,可将申请人无承包土地、不享受惠农政策等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户籍条件。强调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认定不以“同一户口簿”作为前提条件。明确“与家庭失去联系满二年的人员”和“被宣告失踪人员”均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特别提出“老年人和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共同生活的家庭中有经济收入来源的70岁以上老年人”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着力更好保障生活困难的成年无业重病、重残人员的基本生活。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近亲属申请低保纳入备案管理范围,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第三章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明确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性净收入。提出“转移性支出”的概念,明确在计算转移性收入时要扣减转移性支出。当转移性收入少于转移性支出时,转移性收入为负数。整合了分立于不同文件中的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具体情形,为基层经办人员提供“清单式”服务。强调先信息核对再入户核查。
第四章 审核确认。明确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包括信息核对和入户调查,并在必要时组织民主评议。要求对有近亲属备案的低保申请审核材料及重点疑难低保申请,区级民政部门应当100%组织复核。要求城市低保按月审核确认,农村低保每半年集中审核确认不少于两次。按照《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要求,明确低保重点救助对象为获得低保后生活仍困难的70周岁以上老人、未成年人、一二级残疾人、重症患者等四类人员。
第五章 资金发放。明确低保金通过指定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支付到低保户家庭账户。
第六章 动态管理。明确区级民政部门每半年对在册对象进行一次核对,每月对低保对象与死亡人口信息进行一次核对。根据复核情况,提出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意见,并书面通知低保对象。对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应当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低保金。
第七章 附则。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低保经办人员”、“近亲属”等人员范围进行了解释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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