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3-03446 | 发文字号: | 法制审核目录 | 发文日期: | 2023年11月02日 |
发文单位: | 鄂州市民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3年11月02日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执法依据 |
违法程度 |
适用条件 |
自由裁量处罚标准 |
|
|
|
违法条款 |
处罚条款 |
|
|
|
1 |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轻微 |
初犯且未造成影响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
|
|
|
|
|
一般 |
再犯或者造成影响,但影响不大 |
责令停止活动,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
|
|
|
严重 |
造成严重影响 |
撤销登记 |
2 |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轻微 |
初犯且未造成影响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
|
|
|
|
一般 |
再犯或者造成影响,但影响不大 |
责令停止活动,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
|
|
|
严重 |
造成严重影响 |
撤销登记 |
3 |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轻微 |
初犯且未造成影响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
|
|
|
|
一般 |
再犯或者造成影响,但影响不大 |
责令停止活动,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
|
|
|
严重 |
造成严重影响 |
撤销登记 |
4 |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未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轻微 |
初犯且未造成影响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
|
|
|
|
一般 |
再犯或者造成影响,但影响不大 |
责令停止活动,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 和财务凭证 |
|
|
|
|
严重 |
造成严重影响 |
撤销登记 |
5 |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未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轻微 |
初犯且未造成影响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
|
|
|
|
一般 |
再犯或者造成影响,但影响不大 |
责令停止活动,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 和财务凭证 |
|
|
|
|
严重 |
造成严重影响 |
撤销登记 |
6 |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轻微 |
初犯且未造成影响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
|
|
|
|
一般 |
再犯或者造成影响,但影响不大 |
责令停止活动,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 和财务凭证 |
|
|
|
|
严重 |
造成严重影响 |
撤销登记 |
7 |
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
轻微 |
初犯且未造成影响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
|
|
|
|
一般 |
再犯或者造成影响,但影响不大 |
限期停止活动,封存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有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1 倍以上 2 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4 倍以下罚款 |
|
|
|
|
严重 |
造成严重影响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 4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 |
8 |
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
轻微 |
初犯且未造成影响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
|
|
|
|
一般 |
再犯或者造成影响,但影响不大 |
限期停止活动,封存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有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1 倍以上 2 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4 倍以下罚款 |
|
|
|
|
严重 |
造成严重影响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 4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 |
9 |
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
轻微 |
初犯且未造成影响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
|
|
|
|
一般 |
再犯或者长时间未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
限期停止活动,封存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有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1 倍以上 2 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4 倍以下罚款 |
|
|
|
|
严重 |
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 4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 |
10 |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
轻微 |
初犯且未造成影响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
|
|
|
|
一般 |
再犯或者长时间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
限期停止活动,封存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有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1 倍以上 2 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4 倍以下罚款 |
|
|
|
|
严重 |
拒不办理变更登记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 4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
|
11 |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
轻微 |
初犯且未造成影响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
|
|
|
|
一般 |
再犯或者造成影响,但影响不大 |
限期停止活动,封存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有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1 倍以上 2 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4 倍以下罚款 |
|
|
|
|
严重 |
造成严重影响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 4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 |
12 |
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
轻微 |
初犯且未造成影响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
|
|
|
|
一般 |
再犯或者造成影响,但影响不大 |
限期停止活动,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 2 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4 倍以下的罚款 |
|
|
|
|
严重 |
造成严重影响 |
撤销登记,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2 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 4 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3 |
民办非企业单位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
轻微 |
初犯且未造成影响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
|
|
|
|
一般 |
再犯或者造成影响,但影响不大 |
限期停止活动,封存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责令改正;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 2 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 3倍以上 4 倍以下的罚款 |
|
|
|
|
严重 |
造成严重影响 |
撤销登记,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2 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 4 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4 |
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
轻微 |
初犯且未造成影响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
|
|
|
|
一般 |
再犯或者造成影响,但影响不大 |
限期停止活动,封存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 2 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4 倍以下的罚款
|
|
|
|
|
严重 |
造成严重影响 |
撤销登记,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2 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 4 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5 |
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轻微 |
初犯且未造成影响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
|
|
|
|
一般 |
再犯或者造成影响,但影响不大 |
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 2 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 4 倍以下的罚款 |
|
|
|
|
严重 |
造成严重影响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 4 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6 |
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轻微 |
初犯且未造成影响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
|
|
|
|
一般 |
再犯或者造成影响,但影响不大 |
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 2 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 4 倍以下的罚款 |
|
|
|
|
严重 |
造成严重影响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 4 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7 |
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轻微 |
初犯且未造成影响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
|
|
|
|
一般 |
再犯或者造成影响,但影响不大 |
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 2 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 4 倍以下的罚款
|
|
|
|
|
严重 |
造成严重影响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 4 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8 |
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轻微 |
初犯且未造成影响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
|
|
|
|
一般 |
再犯或者造成影响,但影响不大 |
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 2 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 4 倍以下的罚款 |
|
|
|
|
严重 |
造成严重影响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 4 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9 |
社会团体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轻微 |
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尚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
|
|
|
|
一般 |
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尚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
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 2 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 4 倍以下的罚款 |
|
|
|
|
严重 |
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 4 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20 |
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轻微 |
初犯且未造成影响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
|
|
|
|
一般 |
再犯或者造成影响,但影响不大 |
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 2 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 4 倍以下的罚款 |
|
|
|
|
严重 |
造成严重影响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 4 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21 |
社会团体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轻微 |
初犯且未造成影响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
|
|
|
|
一般 |
再犯或者造成影响,但影响不大 |
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 2 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 4 倍以下的罚款 |
|
|
|
|
严重 |
造成严重影响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 4 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22 |
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轻微 |
初犯且未造成影响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
|
|
|
|
一般 |
再犯或者造成影响,但影响不大 |
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 2 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 4 倍以下的罚款 |
|
|
|
|
严重 |
造成严重影响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 4 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23 |
社会团体超出核准登记的活动地域范围开展活动的 |
《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轻微 |
初犯且未造成影响 |
责令改正,可处以 5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罚款 |
|
|
|
|
一般 |
造成较大影响 |
责令改正,可处以 2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撤换直接责任人员 |
|
|
|
|
严重 |
经限期整改仍未纠正 |
注销登记,可处以 5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 |
24 |
社会团体违反规定强制发展会员的 |
《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轻微 |
初犯,影响不大的 |
责令改正,可处以 5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罚款 |
|
|
|
|
一般 |
造成较大影响 |
责令改正,可处以 2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撤换直接责任人员 |
|
|
|
|
严重 |
经限期整改仍未纠正 |
注销登记,可处以 5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 |
25 |
社会团体重大活动未按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 |
《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轻微 |
初犯,影响不大的 |
责令改正,可处以 5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罚款 |
|
|
|
|
一般 |
造成较大影响 |
责令改正,可处以 2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撤换直接责任人员 |
|
|
|
|
严重 |
经限期整改仍未纠正 |
注销登记,并处以 5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 |
26 |
社会团体不按规定参加接受年检的 |
《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一般 |
初犯且未造成影响。 |
责令改正,可处以 5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罚款 |
|
|
|
|
严重 |
再犯或者拒不接受年度检查。 |
责令改正,并责令撤换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 2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 |
27 |
社会团体登记证书遗失不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 |
《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一般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可处以 5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罚款 |
|
|
|
|
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并责令撤换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 2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 |
28 |
社会团体违反本办法有关组织机构,财务管理规定的 |
《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一般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可处以 5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罚款 |
|
|
|
|
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并责令撤换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 2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 |
29 |
社会团体按《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应该备案的社会团体未按要求办理备案手续的 |
《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一般 |
初犯且未造成影响。 |
责令改正,可处以 5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罚款 |
|
|
|
|
严重 |
再犯或者造成严重影响
|
责令改正,并责令撤换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 2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 |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4207000049 备案号:鄂ICP备05017375号 鄂公网安备 42070402000203号 主办单位:鄂州市民政局 地址:鄂州市凤凰北路21号 联系人:何威 电话:(027)608968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