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1-01968 | 发文字号: | 鄂州民政文〔2021〕81号 | 发文日期: | 2021年11月30日 |
发文单位: | 鄂州市民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1年11月30日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各区民政局、葛店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临空经济区社会事务局:
经局领导同意,现将《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鄂州市民政局
2021年11月30日
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年)》和《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重点任务的通知》(鄂民政发〔2021〕33号),现结合鄂州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及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中央关于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的要求,着力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从2021年起用3年时间,开展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到2021年底,实现城市社区平均拥有5个以上社区社会组织,农村社区平均拥有3个以上社区社会组织,乡镇(街道)社会(共享)工作站建成达到60%以上,城市社区和试点农村社区全部建立社会(共享)工作室。到2022年底,实现城市社区平均拥有8个以上社区社会组织,农村社区平均拥有4个以上社区社会组织,乡镇(街道)社会(共享)工作站实现全覆盖。到2023年底,城市社区平均拥有10个以上社区社会组织,农村社区平均拥有5个以上社区社会组织,每个乡镇(街道)至少成立1个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实现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孵化基地(共享工作室)全覆盖。社区社会组织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率达到100%;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备案率达到100%。社区社会组织在结构布局上进一步优化,服务各类特殊群体能力进一步增强。
二、建立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平台
搭建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为社会组织孵化提供硬件条件。市级公益性服务组织孵化基地(共益园)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0平方米,区级公益性服务组织孵化基地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00平方米,市指导各区主要负责全区范围内社区公益性服务组织规范、提能、升级、出壳、注册,公益积分及积分兑换政策的制定,“五社联动”培训,指导和监管全区公益性服务组织孵化基地等工作。依托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建设乡镇(街道)级公益性服务组织孵化基地(共享工作站)。共享工作站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300平方米,主要负责行业性或联合性基层枢纽型服务组织孵化,提供公益积分和积分兑换资源,指导和监管村(社区)“共享工作室”等工作。村(社区)共享工作室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平方米,主要负责本村(社区)公益性服务组织孵化,组织公益创投、公益集市、幸福家园、社区沙龙,开展公益积分和积分兑换物资等工作。
市(区)、乡镇(街道)的公益性服务组织孵化基地应购买专业社工组织进行管理运作,市(区)级公益组织孵化基地原则上购买不低于4A级的专业社工组织进行管理运作。村(社区)共享工作室应购买专业社工联系、指导和服务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不断提升社区社会组织的专业服务能力。
三、优化社区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制度
(一)建立分级分层管理制度。对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社区公益性服务组织实行备案制,由乡镇(街道)或村(居)民委员会登记其信息并参照国务院令第250号、第251号、第400号实施管理。登记的信息包含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表、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备案表、社区社会组织人员名册和社区社会组织章程。社区社会组织登记的信息由乡镇(街道)汇总每月报区级民政部门备案。已备案的社区公益性服务组织变更或者解散的,由乡镇(街道)汇总信息并于每年底报区级民政部门备案。
(二)降低基层枢纽型服务组织登记条件。鼓励以乡镇(街道)、村(社区)为单位成立行业性、联合性基层枢纽型服务组织,登记注册资金可实行承诺认缴制,会员数量可降低至15个,由区级民政部门登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业务主管单位。
(三)简化登记备案工作流程。区民政局对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市民政局对跨行政区服务、从事开创性专业性基层公益性服务的社区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并由民政部门指定业务主管单位负责业务管理。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实施优化服务,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完善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政策措施
(一)加强社区社会组织队伍建设。注重把能奉献、有激情的居民发展成为社区社会组织骨干,注重在社区社会组织中发挥居民的主体地位。把社区社会组织和社工人才纳入全市人才工作体系,执行与相关行业相同的职业资格、注册考核、职称评定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专门人才给予一定补贴。将社区社会组织人才纳入全市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支持符合条件的从事社会服务社会组织专职人员申报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等职业水平考试。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培训制度,每年举办社工、村(社区)两委班子、社会组织负责人联合培训,推动“五社联动”高度融合。每年由市民政局牵头、共益园承办,至少开展1次集中的“创新五社联动机制、助推基层社区治理”专题培训,培训对象为乡镇(街道)民政助理、城乡社区工作者、儿童主任、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社区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等,培训内容为社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培育发展、能力建设、日常运作等。综合运用示范培训、网上课堂、新媒体教学等多种方式,有针对性地进行培养。
(二)完善社区社会组织评价体系。村(社区)每年召开1次社区社会组织述职评议大会。会上,社区社会组织向村(社区)“两委”报告工作,由村(社区)“两委”和群众代表对社区社会组织工作进行评估评议,评估评议结果作为下一年度政府购买服务和社区社会组织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参照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对已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实施等级评定。等级评定采取自愿报名原则,以社区社会组织发挥作用为主要依据,综合考量党的建设、规范化程度、居民评价、参与公益程度等指标。评估结果分为5个等级,最高5A级(AAAAA),获得3A级及以上的社区社会组织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及政府奖励。评定等级有效期3年。
(三)补齐农村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短板。要通过各种活动、各类宣传培育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意识。政府和社会资源要向农村社区社会组织和服务项目倾斜。总结提炼社区社会组织经验,每年通过集中培训、视频辅导等多种方式开展1次农村社区社会组织培训班,强化农村社区党组织领导和村民委员会指导功能,动员引导村民根据生产生活需求、本地风俗、个人兴趣爱好等成立农村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农村志愿服务组织,为村民提供生产生活服务,为农村留守老年人、儿童等特殊困难群众提供关爱服务。加强农村社区文体团队建设,丰富农民精神文化生活。注重发现培养农村社区社会组织骨干人才,加强农村社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
(四)丰富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活动载体。通过公益创投解决社区公益服务项目来源问题,通过公益集市着力解决社区居民参与问题,通过“幸福家园”村社互助项目着力解决社区公益服务项目资金问题。通过社区沙龙着力解决基层社会治理理念、氛围问题。落实对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公益活动进行积分管理,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公益活动可获得相应积分,所获积分可用于兑换相应物品、资源以及相关部门的政策、荣誉等。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在城乡基层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指导下,开展好“邻里守望”系列社区志愿服务活动、“共建共治共享”系列社区协商活动、“共创平安”系列社区治理活动、“文化铸魂”系列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等有特色、有实效的主题活动,在提供社区服务、扩大居民参与、培育社区文化、促进社区和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五)完善购买社区社会组织服务机制。建立社区公共服务职能转移目录和承接社区公共服务的社区社会组织目录,建立面向社区社会组织开放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库,将符合社区治理和群众日常生活需要的生活服务、公益慈善、文体活动、专业调处等社区服务内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加大福利彩票公益金对社区社会组织的支持力度,通过购买服务、设立项目资金、补贴活动经费、公益创投等多种方式,扶持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和社区社会组织发展。村(居)委会要充分利用村(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不断开发和完善社区服务管理项目,实行项目化管理,不断提高购买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民政部门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资金,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购买。
五、加强社区社会组织规范管理
(一)加强党的建设。加强对社区社会组织党的领导,确保社区社会组织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沿着正确方向发展。建立城乡社区党组织与社区社会组织定期联系制度,组织和协调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城乡社区共驻共建活动。鼓励社区党员担任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把符合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骨干培养发展为党员,把社区社会组织中的优秀党员吸收到城乡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中。社区社会组织要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要求,在城乡社区党组织的指导下加强自身党的建设工作,推进党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社区社会组织党组织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党组织活动,积极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在业务活动中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严格落实《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引导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二)健全组织领导。市民政局将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工作纳入全市民政重点工作综合评估范畴。局社会组织管理科、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科、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科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分别抓好相关指导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争取支持,强化部门协同,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和乡村振兴中更好发挥作用。
(三)营造良好氛围。各级民政部门要科学制定社区社会组织发展规划、扶持措施、管理制度,加大部门协调力度,完善工作运行机制,形成各部门共同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的工作格局。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及时归纳总结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先进经验,加大对社区社会组织优秀典型、先进事迹的表扬、奖励和宣传,营造关心、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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