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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上调2022年部分社会救助标准

日期:2022-04-20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社会救助对象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2022年部分社会救助标准,新标准自4月1日起执行。  

  调整后,我市城市低保标准620/月,提高20元;农村低保标准540/月,提高70元。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1240/月,提高40元;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1080/月,提高140元。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1240/月提高40元;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1080/月提高140元。我市农村低保标准达到城市低保标准的87.1%,城乡差距进一步缩小。  

  目前我市共有城乡低保对象22336人,城乡特困供养人员3460人,预计年度社会救助资金支出19843万元,其中城乡低保支出13507万元,城乡特困供养支出5662万元,临时救助支出67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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