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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供养人员认定条件及审核程序

信息来源:市民政局 日期:2022-02-28

  认定条件1.本市常住居民户口;2.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审核确认程序: 

  1.个人申请。当事人或受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 

  2.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受理审核。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 

  3.区民政部门确认。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予以确认,办理救助供养待遇手续,并公示。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通过乡镇(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供养形式: 

  特困人员有权选择救助供养形式,可选择当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选择在家分散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安排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供养对象签订供养服务协议,服务协议包括日常生活照料、护理及住院陪护等内容,约定各自权利和义务,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政策待遇的落实。 

  对患有传染病、精神障碍等疾病不宜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应当妥善安排其救助供养和医疗服务,必要时送往专门的医疗机构治疗。 

  供养标准: 

  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80%,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本市城市低保标准2倍,由市人民政府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并公布执行。 

   供养对象去世后,由供养服务机构或村(居)民委员会办理丧葬事宜。区民政部门按供养标准一次性增发12个月供养资金用于丧葬补助并给予火化费减免优惠。个人财产遵遗嘱或按法定继承处理;未立遗嘱或无法定继承人的,其财产归供养服务机构或村(居)民委员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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